2008年9月17日,星期三(GSM+8 北京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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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资该多少,大家一起来商量
本版策划、整理 朱立宪 配图为资料图片

  【核心提示】
   前不久,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下发《关于全面推进职工工资集体协商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在全省全面推进职工工资集体协商工作。为了让大家更好地了解工资集体协商制度,本期《看法》邀请有关嘉宾来谈谈这个话题。

  本期嘉宾:
  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工资处处长 陈秀庆(左)
  浙江省劳动保障电话咨询中心 王根生(中)
  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法官  钱建军(右)

  新闻背景
  我省全面推进职工工资集体协商工作
  日前,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下发《关于全面推进职工工资集体协商工作的意见》,要求各级党委、政府从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充分认识实行工资集体协商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全面推进职工工资集体协商工作。2010年底前,全省开展职工工资集体协商的企业覆盖面要达到70%以上,其中国有集体企业覆盖面力争达到100%。已建工会的企业,明年底前要全面推进工资集体协商制度。
  《意见》指出,要着力推进职工工资集体协商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健全职工参与制度,支持广大职工特别是职工代表参与企业民主管理、参与工资集体协商。健全协商要约制度,工会组织要积极主动地代表职工行使要约权,依法通过必要的民主程序,充分听取广大职工的意见和建议,努力提高要约质量。健全职代会审议制度,按照有关规定,集体协商后的职工工资集体协议草案,经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报当地劳动保障部门审核。协议履行后,要及时向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履行情况。健全履约监督制度,为企业工资集体协议履约提供保证。
  (袁艳  洪在有)

  话题一
  工资集体协商是契约工资的核心

  【主持人】  改革开放以来,我们从计划经济走向了市场经济,其中最大的变化之一,就是从指令性走向了契约性。工资也一样,从国家、企业规定变成了合同约定。如今,工资集体协商制度被大力推行。请嘉宾谈谈,工资集体协商意味着什么。

  王根生  通过什么方式来决定或者形成劳动条件,进而调整劳动关系,乃劳动关系调整机制的结构性道路选择问题。
  从全球视野审视,存在两种代表性模式:协约自治和统合模式。前者由劳动关系主体双方协商自治,通过集体谈判形成劳动条件和劳动待遇等权利义务标准,政府较少干预劳动关系运行,劳动关系协调制度规则发达。后者则根据统合主体的主导性,分为社会、经营者和国家统合。
  我国加入WTO后,政府开始主动接轨国际劳工标准,其向协约自治模式的努力开始显现,表现之一就是大力推行工资集体协商机制。劳动合同法的颁布实施,迎来了政府推进集体劳动关系调整的新契机。
  从发展的眼光审视,对处于集体劳动关系形成期的我国而言,政府在劳动关系协调中的行政指导性作用是不可缺位的。因为我国发展市场经济的历史还很短暂,没有形成大量的现代产业,劳工群体权利意识缺乏。而且,劳动力市场上大量劳动者可替代性强,企业工会弱小,劳资之间还没有形成比较成熟的劳动关系理念。另外,非标准劳动关系的迅猛发展,非典型雇佣劳动者的大量出现,使得政府强有力的行政调节作用重要性突显。
  为实现对劳动关系的有效调整,我们必须建立协调式集体劳动关系,通过法律保障强化劳动者的交涉能力,切实增强和发展工会的力量。现阶段,政府要高度重视企业层次的集体劳动关系,通过工资集体协商等集体交涉方式达成关于劳动条件的集体性合意;同时加强过渡期内的行政指导,对集体交涉权加以立法、行政和司法保障。

  话题二
  工资集体协商的主体、程序和内容

  【主持人】  工资集体协商的主体、程序和内容到底是怎么样的?比如,什么人可以参加协商,协商应如何进行等。请嘉宾着重介绍一下。

  陈秀庆  工资集体协商是依据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工会法和我省的集体合同条例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形成劳动关系双方自主调节、政府依法调控的有关工资分配方面的劳动关系协调机制。
  签订工资集体协议,应当遵循合法、平等合作和协商一致、权利义务相结合的原则。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工资集体协议由企业工会代表职工和企业签订;尚未建立工会的企业由职工推举的代表与企业签订。参加集体协商的双方代表人数应当相等,每方为3至10名,并各确定一名首席代表。双方应另行共同确定一名记录员。
  已建立工会的企业,由企业法定代表人和企业工会主席分别担任企业方与职工方首席代表;因故不能担任的,应当书面委托一名代表担任。其他代表由企业和企业工会委员会分别确定。尚未建立工会的企业,职工方代表在企业所在地的地方工会或者产业工会指导下由职工民主推荐产生,并应当经企业职工代表或全体职工过半数同意。首席代表由参加协商的代表推举产生。协商双方的首席代表在工资集体协商期间轮流担任协商会议执行主席。协商双方可书面委托本企业以外的专业人士作为本方协商代表。委托人数不得超过本方代表的1/3。
  职工和企业任何一方均可提出进行工资集体协商的要求。工资集体协商的提出方应向另一方提出书面的协商意向书,明确协商的时间、地点、内容等。另一方接到协商意向书后,应于20日内予以书面答复,并与提出方共同进行工资集体协商。工资协议草案应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讨论审议。工资集体协商双方达成一致意见后,由企业行政方制作工资协议文本。工资协议经双方首席代表签字盖章后成立。工资协议签订后,应于7日内由企业将工资协议一式三份及说明,报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查。
  工资集体协商一般包括以下内容:工资协议的期限;工资分配制度、工资标准和工资分配形式;职工年度平均工资水平及其调整幅度;奖金、津贴、补贴等分配办法;工资支付办法;变更、解除工资协议的程序;工资协议的终止条件;工资协议的违约责任及双方认为应当协商约定的其他事项。

  话题三
  工资集体协商后的履行和救济
  【主持人】  《意见》要求,工资集体协议履行后,要及时向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履行情况,健全履约监督制度,为企业工资集体协议履约提供保证。根据这一要求,工资集体协商后的履约保障和救济途径有哪些?

  钱建军  根据《意见》要求,结合工资集体协议的性质、特征,我觉得工资集体协议的履约保障措施主要有:
  1、加强协议把关。工资集体协议订立后,应按分级管理原则在规定期限内报劳动保障部门。
  劳动保障部门应严把工资协议审核关,对工资集体协议的内容、协商双方代表资格和签订程序等依法进行审查。如有不当之处,应及时提出异议,以从协议文本质量上把好源头关,避免因文字表述不确切等原因而产生理解分歧与争议,为协议的顺利履行奠定一个良好基础。同时,各级劳动保障部门也要加强日常监督管理,对用人单位执行工资协议的情况开展巡查,并畅通举报投诉渠道,及时受理、查处职工投诉。要针对工资集体协商中存在的问题,加强调查研究,积极研究对策,采取措施,加强指导,从广度和深度方面不断推进工资集体协商。
  2、加强培训指导。各级工会组织要加强基层工会组织建设,加大对工会人员的业务培训力度,帮助、指导企业工会行使要约权,加强对工资集体协议履行情况的监督力度,依法保护基层工会人员的权益,切实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3、加强行业自律。各级企业联合会等企业代表组织要进一步加强自身组织建设,建立健全组织机构和工作网络。组织企业经营管理者学习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提高经营者对工资集体协商工作重要性的认识,依法履行企业的社会责任。
  4、健全监督制度。工资集体协议经劳动保障部门同意后,企业应通过厂务公开形式,向全体职工公布。协议履行后要定期向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报告工资集体协议的履行情况,接受职工民主监督。
  关于工资协议的救济,劳动合同法第56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集体合同,侵犯职工劳动权益的,工会可以依法要求用人单位承担责任;因履行集体合同发生争议,经协商解决不成的,工会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提起诉讼。